我國現行稅法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按國際慣例做出了相應規(guī)定。其主要內容包括:
⑴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稅款,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其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萍{稅人來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稅款,低于按中國稅法規(guī)定計算的扣除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據實扣除;超過扣除限額的,不得在本年度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年度稅額扣除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⑶納稅人境外已繳稅款的抵扣,一般采用分國不分項抵扣境外已繳稅款的方法。其抵扣額為:境內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來源于某國(地區(qū))的所得÷境內境外所得總額]。對于不能完全提供境外完稅憑證的某些內資企業(y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采取“定率抵扣”的方法,不區(qū)分免稅或非免稅項目,統(tǒng)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6.5%的比率計算抵扣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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