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出口地點
貨物必須通過1977年《海關條例》中列明的口岸進出口。
二、艙單申報
進出口艙單包含貨物許多信息,如標識、號碼、件數、運輸方式、承運人名稱、收貨人姓名等。進口艙單應由承運人在運輸工具抵達口岸后在海關指定的期限內提交給海關。進口貨物的貨主、貨主代理人(代理公司)、運輸工具所有人或負責人應對進口的貨物負責,直至海關辦結所有通關手續(xù),貨物放行,不再受海關監(jiān)管。出口貨物亦須在正式報關前先進行艙單申報。運輸工具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對出口的貨物負責。
三、報關單申報
所有進出口貨物,應稅與否,均須以書面形式填制相應報關單申報。馬來西亞報關單共有5種:
- 海關表格一為進口報關單
- 海關表格二為出口報關單
- 海關表格三用于申請國內運輸貨物許可
- 海關表格八用于申請轉運/搬運貨物
- 海關表格九用于申請放行/領取應納關稅貨物
根據1967年《海關法》,進出口商可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報關手續(xù),但代理人須持有海關給予的代理報關許可。
報關單須對貨物進行全面、如實描述,如實、詳細列明貨物件數/箱數、價格(包括單價和總價)、重量、數量、商品編碼、貨物類型、原產地(進口貨物)、目的地(出口貨物)等信息,提交進口地或出口地海關。
馬來西亞海關一般要求在報關單中填制如下信息:
關于“人”的信息:進口商/出口商姓名(名稱)、地址,收貨人/發(fā)貨人姓名(名稱)、地址,報關人姓名(名稱)、地址。
關于“運輸”的信息:運輸方式、運輸工具名稱。
關于“貨物”的信息:原產國/目的國、包裝描述(編號類型、標識、件數、重量)和稅則描述。
用于計征關稅和其他稅費的信息:稅則歸類確定的關稅和其他稅稅率、毛重、凈重、或其他重量或價格。
其他:申請優(yōu)惠稅率的領域,用于證明所申報信息屬實的單證(如進口/出口許可證等),申報人填制報關單日期和簽名。
馬來西亞海關可要求報關人交驗某些單證,以確定應納稅款數額。根據1967年《海關法》第100條的規(guī)定,海關經辦關員有權要求提供任何其視為必要的單證。隨附單證一般包括:
- 提單或托運單
- 貨物的商業(yè)發(fā)票
- 銀行單證(如信用證等)
- 貨物原產地證書
- 裝箱清單
- 進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需要時提供)
- 相關外匯管制單證(僅適用于出口貨物,需要時提供)
進出口過程中,海關可能要求貨主在報關單上進行背書、簽注(如減免稅、退稅、臨時進出口時)。
必要時,海關可對單證進行比對審核,對貨物進行查驗,以確定申報的貨描、數量、歸類、價格等是否準確,確定應納關稅的金額,防止偷逃稅款,防止禁限類物品逃避監(jiān)管。
進出口貨物繳納稅款后(包括關稅、銷售稅和特別消費稅)才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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